- 发布日期:2024-07-22 10:29 点击次数:116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人居环境网上炒股配资开户,日前,《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制定出台,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二十九条,对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助力惠州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走上法治化轨道,推动“无废城市”建设,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撰文:卢慧钟飞霞
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共建共治共享
2020年3月27日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惠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安排,明确了总体任务、部门分工和工作重点。“对标国家、省、市的工作要求,目前惠州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存在投入乏力、后劲不足、现有‘收运处’模式难以满足高质量发展形势下的垃圾分类工作要求以及市民分类投放意识尚未完全形成等较为突出的问题。”惠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说。
在这一背景下,惠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等相关规范性文件,另外借鉴了广州、深圳、珠海、北京、上海、杭州等城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最终制定了《办法》,明确惠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坚持政府推动、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循序渐进、共建共治共享原则。
《办法》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其中,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组织、宣传、引导工作。
同时,《办法》明确了城管执法、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农业农村、民政等行政部门和事业性市容环境卫生机构的职责分工,要求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办法》。
按照四分类法进行分类投放
《办法》明确,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应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不得将生活垃圾投放至收集容器外,不得在居民区居住楼层的公共区域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例如,可回收物投放前应当保持清洁干燥,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收集点,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又如,有害垃圾投放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对易破损的灯具、农药瓶等应当尽可能保持其完整状态投放;已破损的应该包裹严实后投放等。产生厨余垃圾的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落实厨余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责任,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厨余垃圾;鼓励产生厨余垃圾的单位安装符合标准的厨余垃圾处理设备就地处理;不能就地处理的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根据《办法》,惠州将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县(区)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所辖区域实际情况,确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事业性市容环境卫生机构应当会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根据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确定生活垃圾具体投放时间段;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设置生活垃圾误时收集点。
此外,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区)处理的模式。《办法》提出,要引导农村地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对厨余垃圾等有机易腐烂的垃圾,应当按照农业废弃物资源化的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采用生化处理技术等就近就地处理;对可回收物进行资源回收利用;对有害垃圾单独收集,妥善处理。同时,城乡接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
破解先分后混、混收混运等问题
针对目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各环节衔接责任不明确,管理无法落实,存在先分后混、混收混运等现象,《办法》也明确了相应的机制和处理流程。
在机制建设方面,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综合运用日常巡查、随机抽查和远程监控等措施,对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人、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单位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对本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开展日常巡查。
在落实方面,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指导、监督、检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对不按照分类要求投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发现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所在地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理。
须注意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由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网上炒股配资开户,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